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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中“转学、休学及复学”办事指南



——适用于肃宁一中、二中(职中),摘自新课标实施后的《河北省全日制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

 

一、转学

第十条  学生户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县迁移者,准予转学。

第十一条  学生在本市、县内转学要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后,开据“转学联系信”,经转入学校同意后,由转出学校发给“转学证明”,并报请市、县教育局审批后,由转入学校审核有关资料(主要包括学生档案材料,党团组织关系、户籍关系等)。

凡外地转入本省各市、县就读的,须持各市、县“常住人口登记卡”、“转学证明”和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报告向附近学校联系。

本省跨市、县转学的,除上述手续外,还必须加盖原市、县学籍管理专用章或教育主管部门印章。

第十二条  学生转学一般应转入同等级学校,经必要的考核,成绩合格者编入同等级学校相应班级,不合格者可降一个年级,也可转入附近下一等级学校。

第十三条  学生转学一般应在开学后一周内办理。学生的学籍和档案材料应一并转交转入学校。

无特殊情况,毕业年级学生,不得办理转学手续。

 

二、休学与复学

第十六条  在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在一定时期内不能坚持学习,需要休学的,由学生家长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初级审核(盖章),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复核(盖章),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盖章),发给学生休学证明。

学生在一学期内累计请假(包括病假和事假)时间超过总授课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跟原班继续学习确有困难的,一般应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提出申请,可续办休学手续。连续休学不超过两年。

第十八条  学生因病休学期满申请复学者,应持县级以上医院或有关单位证明,经学校初级审核(盖章),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复核(盖章),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盖章),由学校编入与休学时相衔接的班级学习。

学生休学期间申请提前复学者,可按其实际程度编入适当班级。

 发改局窗口电话:6120093

肃宁县发改局价格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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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阶段(1-9年级)转学、休学学籍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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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普通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普通初中学籍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号码编制使用细则》

[此贴被午马思维于2012-9-22 17:22:13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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