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失或者被拐骗的儿童是不幸,因为他们都不知道以后的命运会如何。相对于这种,还有一钟不幸的儿童就是被自己的亲生父母出租,虽然经常可以在父母身边,然而却感受不到正常的关怀,就在前不久,一对父母对8岁女儿的监护权被撤销。而起诉方,居然是救助管理站。令人瞠目结舌,这是亲生父母吗?
具体缘由是这样的,年仅8岁的何某曾被父母以每年5万元左右的租金,出租给“盗窃团伙”,成为一名“小扒手”,跟随三名孕妇在安徽、河南等地流窜作案近两年时间。
在被公安部门抓获后,2016年6月,何某被移送到某救助管理站。当时,她呈现出的心理状态退化到了婴幼儿时期。
2016年9月,何某被某救助站送往怀远县某小学成为一名插班生。刚入学时,何某某难以和同学接近,还经常偷同学的东西。经过近一年的学习生活,何某某在生活和性格方面开始逐步回归正常。
那么监护人实施侵害行为,应承担哪些责任? 免费法律咨询援助中心姚律师认为:本案中,何某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将孩子“出租”给他人进行盗窃,其行为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权益。身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这种行为属于监护侵害行为。
民政部门应当设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包括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对因受到监护侵害进入机构的未成年人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必要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申请和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并作出裁判。除了撤销监护人资格外,监护人的监护侵害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但情节特别轻微不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通报当地村(居)民委员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哪些人可以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免费法律咨询www.tairenls.com援助中心姚律师:根据《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简称有关单位和人员)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一)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
(三)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四)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般由前款中负责临时照料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人员提出,也可以由前款中其他单位和人员提出。
监护人资格撤销后还能恢复吗?
免费法律咨询援助中心姚律师:对于性侵害、出卖未成年人的;虐待、遗弃未成年人六个月以上、多次遗弃未成年人,并且造成重伤以上严重后果的;因监护侵害行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一般不得判决恢复其监护人资格。
需要注意的是,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父、母应当继续负担未成年人的抚养费用和因监护侵害行为产生的各项费用。相关单位和人员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