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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民事申诉状

  • 海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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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6/12/5 20:59:02
  • 来自: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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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一审原告,杨英学,男62岁,汉族,农民,住付佐乡西甘河村,联系电话,15612764918.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肃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付佐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住肃宁县付佐乡付佐村,联系电话5092066。

请求事项



依法撤销(2015)肃民初字第563号《民事判决书》和(2016)冀09民终3816号《民事判决书》。一、必须查清在1986-1987年期间,以假乱真的22万元贷款是信用社的内部人员为了营利而故意造假的帐外循环。二、要弄清楚,2005年挪用资金案发之后,是全体职工和申诉人的亲友们为储户垫付了本金,信用社并未垫付分文。三、要明确申诉人的正确诉求并非是想通过该诉讼来获取信用社的现有资金,而是恳求依法判定信用社在案发后还清储户的本金是正确的,并根据其正确性,由信用社依法退还职工们当时为储户垫付的本金和储户们应该得到的存款利息。四、上诉的一切费用由信用社负担。

事实与理由

(1)被申诉人的庭审笔录有庭后造假的嫌疑,在庭审中,申诉人签字的那份笔录应当按照庭审视频逐一进行核实!

(2)按照正常程序,对于该数额巨大的复杂案件,应该由审判长、审判员等监督审理,不应该由代理审判员刘晓丽一人独自审判后终结。

(3)两审法院都在《判决书》中默认了是信用社还清了储户们的本金,而对真正为储户垫付本金的职工个人们却视而不见,对很容易看清的事实真相装聋作哑只字不提。在判决书中,极力玩弄文字游戏,故意不予明确申诉人的诉求,既“信用社在1986-1987年期间发放的22万元贷款,申诉人在2013年才知道是帐外循环的假贷款,且因申诉人在不明真相时被主任等人以担保责任相威胁,胁迫申诉人用储户的存款还清了这笔假贷款,故而理应按照刘审判员当庭所言:“储户永远给你要不着钱”依法判定信用社还清储户们的本金才是正确的。这才是申诉人在两院庭审当中的明确诉求!综合起来主要是说,当年发放22万元的贷款是假的;所诉的是,要求法院判定信用社清偿储户存款是正确的;全体职工个人为储户垫付本金是遭受信用社的非法侵害等等。”

(4)中院刘审判员当庭说清了储户永远给申诉人要不着钱(有当庭视频为证),而判决书中却对刘审判员之言故意不予描述,从而体现出了二审法官也是老牛护犊,故意徇私枉法岔开话题避开众人视线,袒护包庇了信用社内部的犯罪嫌疑人!

(5)两审法院既然都提到了信用社已经还清了储户们的本金,那么,就必须查清真正还清储户本金的人究竟是谁?若储户本金不是由信用社还清的,就应当根据判定信用社退还储户本金是正确的基础上,继续由信用社向储户们退还拖欠的利息以及职工们为储户垫付的本金。以此化解社会矛盾!维护职工及储户们的合法权益!



基本事实为:在1986年至1987年期间,信用社让本县籍的邸克昌当借款人,所辖信用站的申诉人当担保人,分次在信用社办理贷款22万元借给外县籍使用。该项贷款陆续显示逾期后,信用社就以追款责任和还款责任相威胁,迫使申诉人以贷新还旧进行了非债清偿,最后仍然威胁申诉人用储户的存款还清了该项贷款的本金和利息。之后,申诉人始终认为该项贷款是与信用社发生的正常业务。故而在不服从刑事判决的申诉中,总是以违法放款进行控告。在控告当中,申诉人为了弄清真相,曾到北京以及省市县联社多次上访告状,最终由县联社于2013年8月12日给予了口头答复说:“该项贷款属于账外循环……(有录音)”并由县联社书面证实了在1986至1987年期间,信用社的帐内未查到申诉人与信用社发生的22万元贷款。这也就充分暴露出了该项贷款是信用社精心预谋策划的假贷款。据此,信用社也就更不应该获取申诉人以挪用储户存款所归还的本息。对于此案,申诉人曾以不同的形式向肃宁县法院提起诉讼,但在几年当中,县法院以种种理由予以拒绝立案。庆幸最高法于2015年5月1日实行了立案登记制,肃宁县法院才无奈勉强给予立案,但是案子故意拖延一年之多才给予送达了《判决书》。书中片面的将申诉人的亲友在案发前被信用社欺骗借用的15.7万元(存单)与信用社利用收贷款的手段获取储户的22万元资金硬是搅在一起来拒绝支持申诉人的诉求,他们以此混淆是非掩人耳目,完全违背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治原则,蓄意袒护包庇了信用社贪污挪用公款的犯罪嫌疑人。应该重申的是:肃宁县联社在案发后欺骗胁迫申诉人和信用社的职工们为储户垫付了本金,但是,利息仍在拖欠之中(有储户们的签字画押为证)。显然,为储户垫付本金的人并非是信用社,而是申诉人的亲属和信用社的无辜职工们。所以,申诉人所诉求的目的,也正是要求法官依照无效合同或者《刑法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等规定,依法判定信用社向储户们返还本金和利息是正确的

综上,可见两审法官都是利用文字游戏混淆是非,故意顺水推舟助纣为虐,袒护包庇了信用社贪污挪用公款的犯罪嫌疑人,故而渴望贵院依照《宪法》规定,保护储户们的储蓄所有权和信用社职工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判定信用社清偿储户的存款是正确的,退还职工们为储户垫付的本金是必须的,以此彰显法律的尊严,渴望秉公裁判!

此致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杨英学

2016年 12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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