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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准备明天按程序提交的申请书

  • 海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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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6/4/10 6:54:42
  • 来自: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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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监督立案申请书》
      申请人:杨英学,男,汉族,1955年出生,农民,系河北省肃宁县付佐乡西甘河村,联系电话15612764918.
      被申请人:肃宁县人民法院、沧州市中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三人,付佐信用合作社。
     请求事项: 请求沧州市人民检察院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监督意见,对申请人认为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肃宁县人民法院就股权纠纷一案所作的决定确有错误予以支持。指令下级法院重新审查并依法公平公正的作出决定,或直接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提起民事诉讼股权纠纷一案,目的就是想揭发(2006)肃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书中认定的事实错误,以此来打开刑事申诉的突破口。县法院受理之后,敏感的意识到,若以事实为依据进行裁判,就无法掩盖刑事判决中的错误了,所以,将错就错的袒护了故意酿就冤假错案的官员。成功的杜绝了申请人的申诉途径,再次掩盖了挪用资金贪污公款的犯罪分子。
      1986至1987年期间,信用社主任李景文等人,让所辖信用站的杨英学(以下简称申请人)为本村的邸克昌分次签订借款合同共计22万元。在办理第一笔业务时,李景文等人乘坐蠡县客户的轿车,通知申请人随从邸克昌到肃宁县城的一家饭店吃饭。饭后,让申请人与同村邸克昌出名为蠡县的客户签订了借款合同两笔,每笔五万元。签约时,蠡县客户使用人并未在合同的正面签字画押,而只是在合同的背面加盖了公章和手章。之后,李景文与蠡县的客户回信用社取钱,申请人与邸克昌回了自己村。贷款显示逾期后,李景文骗取申请人与邸克昌用同样的方式又签订了合同两笔,每笔还是五万元,说是用于贷新还旧应付一下上级的稽查。申请人发现上当之后,亲自找邸克昌去蠡县追讨,客户言说已将十万元本息汇给了信用社。经核实,李景文主任认可,但已经给了申请人本村的绒毛厂继续使用。这样以来,掬于乡亲面子,给申请人出了一个无法解答的难题。且由于20多万元的本息逾期未予收回,李景文恐怕事情败露,便亲自审批指使申请人办理500多笔小额贷款进行了非债清尝,最后又威胁申请人以储户的存款还清。之后,李景文等人在暗中提供重要空白存单,让申请人在帐外为其吸储进行维持。李景文卸任之后,重要空白存单供不应求就采取与白条混合使用。由于孳息恶性循环了二十来年,致使挪用数额增到了七十多万元。案发后,信用社以非法拘禁申请人的手段骗取了证据予以藏匿,虚构事实进行巫告,将申请人判了刑罚。刑满释放之后,申请人为了维权,在搜集证据时偶然发现,当时李景文等人以信用社的名义与担保人杨英学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并非是在信用社的帐内,而是故意搞的帐外循环。就是说,让申请人担保的几笔借款合同都是假贷款,申请人却蒙在鼓里,总认为是真,所以,在人家的胁迫之下,认为自己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才配合他们还清了贷款。因案发后判决书中显示的70多万元是由申请人归还该项假贷款而生成,然而所还清的本息并未还到信用社的帐内,而是还进了李景文等人的腰包。既然如此,就应当立案侦查,弄清事实真相,不能包庇,必须依法追责。但在公安机关介入调查之后,只听了县联社的一面之词,不查清事实真相就随之草率定案,让信用社那些真正的贪污犯罪分子逃出了法网!
      综上,请予监督立案核实,如果有误,申请人杨英学保证按照全家与人民法官签订的《担责保证书》依法对储户们履行百万元的义务赔偿!以此化解社会矛盾。那就要恳求启动程序,查清事实真相!清除刑事判决书中的错误根源。只有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申请人和储户们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护,故,渴望贵院能予以支持是为玉盼!
      此致
      沧州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杨英学
                               2016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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