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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2015/12/20 8:5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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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杨英学,男1955年出生,汉族,农民,住肃宁县付佐乡西河村15612764918被申请人:肃宁县公安局尚村刑警队。第三人:肃宁县付佐乡信用合作社。
申请事项:撤销肃公(刑)不立字【2015】0018号《不予立案通知书》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查清申请人被非法拘禁的事实真相,依照法律伸张正义,惩治腐败,以捍卫法律的尊严。
事实与理由:2005年12月9日,申请人遵照河间市检察院张瑞生检察长的指点,准备到肃宁县公安机关举报揭发肃宁县付佐乡农村信用社的领导以职务之便利用发放贷款的手段,实施了挪用资金的行为。信用社的领导知情后,迅速对申请人进行了控制,并以在信用社内部解决为诱饵把申请人骗到了车上,拉至信用社软禁到12月18日,历时九天。在当日下午,由公安机关把申请人从关押屋内带走。在此9天的关押期间内,由联社出面,利用控制申请人与社会隔离的手段,在夜间私设公堂两次,从中骗取了申请人所有的揭发检举材料和其亲友们筹集的20万元资金。之后便虚构事实,以藏匿获取的检举材料拒不向办案人员透露丝毫,而是通过弄虚作假,把挪用资金的主体强加于申请人,以此掩盖了信用社违法放款嫁祸于人本质,掩盖了信用社领导以职务之便贪污挪用本单位资金搞非法营利活动的犯罪行为。
综上,自案发十年来,申请人始终在坚持控告。早在2005年12月18日之后,由于申请人被羁押在看守所内,无法与家人取得联系,故而很难得到家人对举报非法拘禁的书面支持,申请人只有向提审问案的干警多次提出口头举报未果。之后,又恳求唯一仅能接触到的辩护人杨建华帮助维权也未得到任何答复。在服刑期间,申请人也曾向法院对付佐信用社非法拘禁的行为提出了控告,也未得到支持。刑满释放之后,申请人针对非法拘禁案件到各相关单位反复控告一年之多,最终才由公安局孙晓康局长指点到刑警队报案。历经五年半的时间,并非像办案人员所说的那样“没有证据”,而是申请人掌握了确实充分的证据。那么,肃宁县公安局尚村刑警队于2010年7月16日接到书面控告之后,就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但就在尚村刑警队接到报案之后,根本就没有按照一百一十条之规定迅速进行审查,而是一拖再拖转眼就拖了近六年的光景。这几年当中,真正体现出了公安机关压案不结,也就无从出具法律文书,而导致申请人无法向上一级及时提起申请复议,从而也就很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若不是近日冒然闯进白学文局长的办公室说明了问题,若不是白学文局长的公平公正所在,尚不知勉强下达的《不予立案通知书》还藏在渺茫的何年何月呢!
总之,鉴于申请人的证据确实充分,就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迅速进行审查立案。如果明知铁证如山却故意玩弄文字游戏,硬以“无有证据”的字眼来欺骗上一级来达到维持《不予立案通知书》的目的,那才叫真正的不作为呢!话又说回来,既然口口声声总说申请人没有证据,申请人本就真的无力与其抗争,那就只有搬出总在坚持的《担责保证书》了。任何一位办案人员,若觉得有理,又有谁敢与申请人在《担责保证书》上签字画押呢?申请人会敞开大门永远接受挑战!
致肃宁县公安局
申请人: 杨英学
2015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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