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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2015/4/25 7: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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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县法院接收了起诉书,说待研究之后再给予是否立案的答复。 起诉书
原告:杨英学,男60岁,汉族,农民,住付佐乡西甘河村,联系电话,15612764918.
被告:肃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付佐信用社,住肃宁县付佐乡付佐村,联系电话5092066。
请求事项:将被告(付佐信用社)假公济私,以采取收贷款的手段恶意获取原告的22万元本金以及相应的利息,依照法律返还于原告,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在1986年至1987年期间,被告采取发放假贷款的手段,让本县籍的邸克昌当借款人,所辖信用站的原告当担保人,分次办理假借据共计20多万元。陆续显示逾期后,被告就以追款责任和还款责任相威胁,迫使原告还清了该项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原告于2013年8月12日,得到了县联社的口头答复,并由县联社出具了未查到原告1986至1987年借款的《结论书》。从中体现出该项贷款是账外循环。据此,信用社也就更不应该获取原告所归还的本息,故而以不同的形式向该院提出了控告,但证据不足未能得到贵院的受理。
原告为了维权,充实了证据之后,再次向贵院提起控告,希望贵院依照《合同法》和刑法司法解释第11条等规定秉公裁判给予支持!
此致
肃宁县人民法院
杨英学
2015年4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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