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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实名给县人大的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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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5/3/26 18: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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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了逐级反映问题,按正规途径逐级申诉上告,于3月25日上午找到了县人大,马主任听了我的诉求之后,让我写成书面材料交给人大,具体内容如下:
尊敬的 肃宁县人大领导:            

我叫杨英学,是原付佐乡西甘河村的代办员,主要控告公安经侦大队魏全义和检察院的孙新盼。他们在接到群众的实名举报后,颐指气使压案不查,不作为而又乱作为。他们为了掩盖2005年12月18日办理杨英学挪用资金一案的事实真相,蝇营狗苟不择手段的歪曲事实,恶意包庇犯罪嫌疑人。鉴于他们的徇私舞弊压案不查,故而特向上级机关进行实名控告。

2005年12月18日,魏全义孙新盼,只听县联社的一面之词,包庇信用社李景文等人贪污公款二十多万元。他们对信用社藏匿证据虚构事实的行为不闻不问,而是顺水推舟,利用嫁祸于杨英学的手段掩盖了李景文等人贪污公款的犯罪事实。



具体事实为:一、1986年的1月份,签订借款合同10万元,分为两笔,每笔5万元。借款人是:邸克昌(本县籍人)。担保人是:杨英学(所辖信用站的代办员)。实际使用人:王耀群,(蠡县南沙口绒毛厂)。后来,该10万元的贷款合同显示逾期后,杨英学始终认为该项放款是正常的信贷业务进行了追讨,但未予追回。2005年12月18日也就是案发前,杨英学将该合同的第三联(原件和复印件),按照县联社的要求,交给了付佐信用社主任刘运来保管。

二、1987年1月9日,他们为了贷新还旧,以同样的手段又签订借款合同10万元,仍然分为两笔,每笔还是5万元。借款人:还是邸克昌。担保人:还是杨英学。实际使用人:是蠡县大百尺供销社。杨英学仍然认为该项放款是正常的信贷业务也进行了追讨。但大百尺供销社却说已用汇款的方式还清了信用社。经杨英学回信用社核实,李景文主任认可,但拒绝给杨英学出具还款凭证,硬是借给了本乡西甘河村绒毛厂继续使用,如今也未偿还。

上述四笔假借款合同陆续逾期后,因李景文等人内心有鬼,所以就不敢履行依法收回欠款的义务。但为了掩盖其挪用资金贪污公款的犯罪行为,特以职务之便,对辖区的农村信用站杨英学以担保责任和追款责任相威胁,迫使杨英学与他们签订了许多小额贷款协议,陆续以假名字办理了500多笔小额借款合同,用贷新还旧的方式进行了非债清偿,将清偿的本息秘密的装进了他们私人的腰包。之后又胁迫杨英学用帐外吸储的方式还清了这500多笔假名贷款,掩盖了他们假公济私贪污公款的事实真相。他们由于心有余悸,便主动长期提供重要空白存单,供给杨英学搞帐外吸储,从而促使杨英学用帐外吸储恶性循环二十余年,最终被判处刑罚三年零六个月。而直接造成危害结果的李景文等人却一直逍遥法外。

就此,司法机关已经按照1986年杨英学在信用社分次贷款22万元的借款合同做为案件的事实,清楚的体现在了《刑事判决书》上,并且已经认定杨以储户的存款还清。然而,县联社在2013年8月12日对体现在《刑事判决书》中认定的事实给予了否认。县联社张监事长多次口头答复说当时的贷款没有,属于账外循环,(有录音为证)并由县联社出具了1986年期间查不到杨英学在信用社贷款的三份《证明书》。

这就非常显然了,公安机关魏全义说杨英学将所挪用的存款还清了信用社的22万元贷款,而信用社又证实了没有给杨英学发放该项贷款。毋庸置疑,从事实上,信用社就没有收到杨英学所还的贷款。那么要问:“杨英学将储户的钱还到哪里去了?是谁昧了储户的钱?又是谁装进了自己的腰包?这不是一目了然吗?”

据此,我按照检察院申控科的安排,向经侦大队举报了付佐信用社李景文、管亚楼等人利用办理假贷款的手段挪用贪污公款搞非法营利活动。经侦大队魏全义等人受理后,不按照贪污挪用的行为侦察立案,而是捕风捉影,故意避开与举报内容有关的敏感事实即“贪污挪用”等字眼只字不提,而是以与举报内容无关的“违法放款”进行了不予立案的回复。面对魏全义的张冠李戴,故意避开法律锋亡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导致了我对此不服才申请了检察院监督立案。而检察院的孙新盼和公安机关的魏全义一唱一和,恐怕自割自肉之痛而支持了不予立案。他们别有用心的急于走完程序,其目的就是拼命杜绝我的救济途径,以达到他们包庇犯罪嫌疑人的目的不会败露。我因而对此不服,就再次找到了检察院进行了第二次举报。由检察长破例批准,派李静科长监督公安机关立案,而经侦大队仍然坚持不予立案的错误立场。检察院的李科长表面上对公安机关不满,总说***没给自己那么大的权力,公安机关不作为,检察院无能为力等等等等(有视频为证)。他们虽然嘴上说公安机关不作为,但没有说清公安机关的不作为是对还是错?他们只拿出公安机关内部的办案说明和他们之间的通话记录让我看。一不许我带走,二不许我拍照,也不出具任何结论就把我拒之门外了。我像上班一样天天哀求他们给我作出处理意见,连我那八十多岁的老妈妈也可怜巴巴的哀求他们给出具法律文书。他们在无奈之下,勉强把公安机关内部的办案说明和他们之间的通话记录各交给了我一份。虽然只是办案说明和两句通话记录,但我如获至宝。我把这些材料作为他们受理监督立案的依据,通过复印珍藏了起来。之后,我把这些依据重新交给了李科长,要求他们以此按照受理程序出具法律文书。李科长把失而复得的材料拿到手后,以为高枕无忧,立刻改变了主意。面对李科长的得洋洋得意,我就说了一句话:“李科长,伱觉得材料已经收回,就想着不认账,是吧?你可知道我家中已珍藏复印件一百多份呢!”李科长听后恍然大悟,毫无保留的把材料又还给了我。这完全出乎他们的预料之外,他们很后悔这些内部材料出了手,但已经是泼出去的水再也收不回了。无奈之下,他们才勉强作出了一份监督立案《情况说明书》交给了我。

谨就这些《情况说明书》而言,县联社、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说法基本一致,都说明了:“在1986年至1987年非法发放贷款给邸克昌一案,该贷款的档案在信用社已超过保管期限,无法查找,现保存的贷款档案中未找到借款人为邸克昌、担保人为杨英学的贷款资料。

很显然,县联社、公安局、检察院、现在已经说清了查不到杨英学在1986年的贷款资料。那么,就请对照一下《刑事判决书》吧:“被告人杨英学1986年在信用社分次贷款22万元借给他人使用,贷款到期后,杨英学未能及时追回欠款,于是使用假名字自己给自己办理了部分小额贷款,还了部分到期贷款,余下的贷款杨以储户的存款还清。

根据以上的对照非常明显,按照司法机关当前所公认的事实,已经证实了《刑事判决书》中认定杨英学在信用社贷款22万元的事实是错误的。可见,公安机关配合县联社弄虚作假,支持嫁祸于人的时候尚能查到杨英学在1986年的贷款。当杨英学从该项贷款的内幕中揭露出了李景文和管亚楼的违法行为了,也就等于揭露出办案人员徇私舞弊的实质了。公安机关也怕事情败露,忙就找借口说查不到1986年杨英学的贷款了。其实,这种借口我并非反对,但别与他们自己出台的《刑事判决书》自相矛盾呀!这么明显的自相矛盾发生的冲突,难道就不怕天下的人民耻笑吗?

现在公安机关借口查不到杨英学当年的贷款,但在当年的《刑事判决书》中为什么就能查到呢?既然现在能给信用社找出借口超过了保管期限,那么“1986——2006的二十年里,为什么就不能给杨英学找出如此的借口呢?再者,既然有超过保管期限的说法,那杨英学分次贷款的过程距案发时间已近20年。按照他们的逻辑推理,早应该超过了五年的保管期限,但它又是怎样清楚地体现在《刑事判决书》上的呢?这明明是一回子事,为什么现在轮到我告他们了,而办案人员就让我持续七年无果,为什么我恳求查清22万元假贷款的事实真相就这么难呢?

其实,县联社的另一种说法,足以说明案子蹊跷更是引人注目,说法不一更是另人质疑。

县联社针对杨英学所持有的原始借款合同进行了认真核对,发现该项合同在86年的贷款档案中体现不出来,账内也查不到杨英学在信用社有借款的痕迹。所以,由监事长多次给予了口头答复:“该项贷款属于账外循环。”同时,也出具了查不到杨英学在信用社发生信贷业务的三份《证明书》。那就很显然了,杨使用储户的钱还清20万元的贷款本息如今去向不明,质疑李景文、管亚楼一伙有贪污行为,理应予以查清后追究其刑事责任,以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是我的唯一诉求。

为了不浪费司法资源,我首先向各级领导承诺:一、只要有证据证实《刑事判决书》中认定我是贷款人和借款人的事实依据来,我一定认罪服法永远不再告状!二、《刑事判决书》中已经说请了我将挪用的存款还清了信用社的贷款。但是,目前信用社已经对此予以否认。那么,信用社的帐内就没有收到我所还清的钱,很明显,收钱的就另有其人。所以,就应该依照法律启动案件程序,依法查清储户的钱究竟还给谁了?究竟进了谁的腰包?我渴望明白真相。所以,为了维权,我特恳求上级领导督促公安机关查清事实真相,使有罪之人莫逃法网!

控告人:河北省肃宁县付佐乡西甘河村  杨英学

2015年   月   日


  
  • 黔乡牧人
  • 发表于:2015/3/26 18: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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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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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5/3/29 4:3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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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的辩护律师杨建华先生说出了自己当年不是一个合格的律师,现在终于看清了案件的事实真相,并承诺帮助力挽狂澜,力求昭雪翻案,还申诉人一个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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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5/3/29 4:4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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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的辩护律师杨建华先生说出了自己当年不是一个合格的律师,现在终于看清了案件的事实真相,并承诺帮助力挽狂澜,力求昭雪翻案,还申诉人一个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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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沧海一声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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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5/3/29 22: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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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尽艰辛哪!希望此事能早日有个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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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海一声笑,滔滔两岸潮
浮沉随浪,只记今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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