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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农村信用站挪用资金案(之九)

  • 海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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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3/10/13 17:16:37
  • 来自: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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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佐信用社主任李景文等人,在1986年,为了发放大额贷款,借用本县籍邸克昌的名义,胁迫所辖信用站的杨英学作担保人,分次签订假贷款合同20万元,签完契约之后,钱并没有交到杨英学之手,而是李景文等人拿着契约到信用社取了钱,钱的具体使用情况杨英学并非知晓,李景文等人只把蠡县南沙口村绒毛厂王耀群打的借款欠条交给了签约人保存,所欠的款项至今未予偿还。最令人气愤的是,由肃宁县联社稽查科已于2013812日查清,当时信用社主任并没有权力向一个自然人发放20万元的巨额贷款,信用站的代办员更没有如此权力。如果执意超限额发放巨额贷款,县联社是绝不能容许的。因此,该项贷款的手续在86年的贷款账目中体现不出来,属于帐外循环。就是说,他们在发放贷款的时侯,涉嫌挪用的是信用社库存现金。而《刑事判决书》中就按信用社伪造的一面之词定了案。认定杨英学以储户的存款还清了所谓杨英学从信用社放出的20万元贷款。既然现在已经查清,肃宁县联社也作了书面答复,20万元的贷款在86年的贷款账目中体现不出来这就证明了付佐信用社根本就没有发放过该20万元的巨额贷款。那么,请问肃宁县法院一审庭长颜天增大人?2006肃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书》中认定杨英学以储户的钱还清的贷款还到哪里去了?您老人家知道吗?储户的血汗钱进入了什么人的腰包?您老人家明白吗?贪心的信用社领导人涉嫌挪用库款发放贷款嫁祸于人,应该不应该依法追责?您老人家清楚吗?这种贷款诈骗行为应该不应该绳之于法?您老人家理解吗?出台的《判决书》中,信用社方在放款时是否违反了合同法,您老人家知情吗?信用社将他人挪用的存款当做收回的贷款使用,是否合法,您老人家深思了吗?《刑法司法解释》第11条规定的内容您老人家领会了吗?不当得利获取的利益是否予以追缴?您老人家学懂了吗?直到现在,事实依然清楚,证据依然确实充分,申诉人还拜求您老人家还是好好的想想吧,挪用资金的案件应该是昭然若揭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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