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宁县医院住院须知
信息来源于:肃宁在线 发布时间:2012/7/31
尊敬的病员及家属:
感谢您入住本院。您的选择是对本院的信任,我们将竭尽全力为您提供优质医疗的服务,并请您对我们的服务提供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同时也请您和您的家属配合我们做好以下工作。
1、医生开具入院证后,请到住院部入院处办理入院手续,并妥善保管预交款凭证。
2、本院为您提供一般生活用品(包括热水瓶、脸盆、痰盂、口杯等),请不必带过多的物品。
3、为保持病区舒适、整洁,请您不要在病区内吸烟,勿随地吐痰,不得乱丢果壳,不向阳台外晒衣服、倒水、扔杂物。
4、为保持病区安静,请您不要高声喧哗,不得在病区内玩牌及从事其它娱乐活动,以免影响他人休息。
5、为了您的安全,请不要随意外出。如需外出时,请向医务人员请假。若擅自外出,一切后果自负。
6、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请尽量减少探视。请您不要将危险物品和宠物等带进医院。
7、请您爱护病房内的一切设施,如有损坏,及时与护士长或责任护士联系。
8、为规范医疗秩序,请您和您的家人不得擅自进入诊疗场所(如治疗室、手术室等)。
9、请您遵从医师的医嘱和配合治疗(未经医师允许及医院同意,不得自行院外就医、购药及私自采取其它治疗手段)。如您对医师的治疗有意见,请及时告知医师,以利您的疾病治疗和康复。
10、“医保”或“新合”病人住院时,请您向住院处工作人员出示本人《医保证》、《医保卡》或《合作医疗证》及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经核对无误后方可报销相关医疗费用,如果病情需到县外就诊者,应开具转证明,并经县医保(或“新合”)中心审批。
11、本院严禁职工向病员和病员家属收受、索要“红包”及财物,病员治疗的所有的费用都必须交到住院收费处,如有违规者,请您检举。
来自肃宁县人民医院网站
感谢您入住本院。您的选择是对本院的信任,我们将竭尽全力为您提供优质医疗的服务,并请您对我们的服务提供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同时也请您和您的家属配合我们做好以下工作。
1、医生开具入院证后,请到住院部入院处办理入院手续,并妥善保管预交款凭证。
2、本院为您提供一般生活用品(包括热水瓶、脸盆、痰盂、口杯等),请不必带过多的物品。
3、为保持病区舒适、整洁,请您不要在病区内吸烟,勿随地吐痰,不得乱丢果壳,不向阳台外晒衣服、倒水、扔杂物。
4、为保持病区安静,请您不要高声喧哗,不得在病区内玩牌及从事其它娱乐活动,以免影响他人休息。
5、为了您的安全,请不要随意外出。如需外出时,请向医务人员请假。若擅自外出,一切后果自负。
6、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请尽量减少探视。请您不要将危险物品和宠物等带进医院。
7、请您爱护病房内的一切设施,如有损坏,及时与护士长或责任护士联系。
8、为规范医疗秩序,请您和您的家人不得擅自进入诊疗场所(如治疗室、手术室等)。
9、请您遵从医师的医嘱和配合治疗(未经医师允许及医院同意,不得自行院外就医、购药及私自采取其它治疗手段)。如您对医师的治疗有意见,请及时告知医师,以利您的疾病治疗和康复。
10、“医保”或“新合”病人住院时,请您向住院处工作人员出示本人《医保证》、《医保卡》或《合作医疗证》及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经核对无误后方可报销相关医疗费用,如果病情需到县外就诊者,应开具转证明,并经县医保(或“新合”)中心审批。
11、本院严禁职工向病员和病员家属收受、索要“红包”及财物,病员治疗的所有的费用都必须交到住院收费处,如有违规者,请您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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